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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于2012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本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六条,有总则、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明确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本办法对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范围,鉴定申请所提交的材料鉴定、工作程序以及对危险房屋的处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的出台为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平台。为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履行房管职能,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对办法规定的各项业务、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凡有以下八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否则,市、县房产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拆改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等遭受人为破坏的房屋;
(三)在屋面或者附属墙体设立大型广告、通讯等设施,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四)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五)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场所,存有安全隐患的;
(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七)房屋交易、抵押、租赁、评估涉及房屋安全争议的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菏泽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可登陆菏泽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zfgj.com)查阅。
举报和咨询电话:0530-569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