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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征地拆迁户可优先住保障房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9-10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79

本报讯(记者 刘宇鑫)市住建委昨天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进行补偿安置后,如果被征收人符合北京住房保障条件,通过资格审核的,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直接配租、配售。

《管理办法》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北京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或限价房条件,通过资格审核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这也就是说,通过资格审核,可配租配售保障房的被征收家庭,可以不用参加各区县的公开摇号,而是直接提供保障房房源让其选房。据了解,对于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与北京其他保障房家庭的资格审核完全相同,也将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办法。

根据规定,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实物配租。如果配售的经适房或限价房源暂时不能满足被征收家庭要求,将优先安排公租房给被征收家庭过渡使用。待配售房源能够满足要求,被征收家庭选择购房后,则将过渡使用的公租房腾退。

另外,如果被征收家庭已选择某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后,今后不得再参加保障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在《管理办法》中,区县政府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和保障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保障房,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使用。

同时,各区、县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应组织区、县及街道(乡镇)住保部门到现场办公,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公示被征收家庭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登记家庭的初审,并在现场组织为期5日公示。区县住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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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8月保障房开工16.2万套

住建部昨天公布了2011年1至8月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数据显示,前8个月,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实物开工868万套,开工率86%(不含西藏自治区)。其中,北京开工保障性住房16.2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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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选定

本报讯(记者 刘宇鑫)根据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价格的确定,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测算的。昨天同时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公布审核通过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来协商选定。

《办法》要求,市住建委将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同时不能有出具虚假或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等不良监管记录。没有列入该名录的机构,不得承接北京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在进行具体的房屋征收时,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首先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提出申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将公布入围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将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摇号确定。而如果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则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选择不低于5家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

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将给予补偿

本报讯(记者 刘宇鑫)昨天同时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拟规定,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将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如果符合三项条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三项条件为: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将由征收双方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另外,如果是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将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至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如果被征收人对一次性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来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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