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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在温州买到集资房 五年后被判归还原单位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9-30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803

    湖北人肖某来到浙江温州乐清务工,5年前买了一套集资房,不料,法院一纸判决回到买房前:房子归还原单位。

  2006年底,有点积蓄的肖某以27万的价格从叶某夫妇那买到一套建筑面积80余平方米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肖某随后便入住该房。

  今年3月份,肖某收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和传票,发现告自己的是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告的竟是让肖某腾退房屋,排除妨害。

  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称,肖某占有的房子系乐清市边防大队建于1998年的干部宿舍,属(国有)军产房屋,产权属于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所有。肖某既不是其下属的在职军人,又不是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占用该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予以腾房。

    1998年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为改善大队干部住房条件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的原则是个人集资与单位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参加集资建房人员看职务、警衔等相关因素确定。当初集资建房每人预交三万元,同时还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在部队住房未售给住户前,不得改变用途,以及出租、出售、抵押、转让、赠与和借给他人居住,如发现上述违章行为,大队有权采取措施收回住房,自住房腾空归还部队之日起,大队负责退还全部集资本金。

  贾某和郑某均是边防大队在职军人,贾某符合单位的分房条件,于是贾某和郑某私下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贾某将集资商品房转让给郑某,所有集资费用均由郑某支付。后郑某以贾某名义向边防大队交纳了3万元集资款。旋即郑某又将房屋转让给董某,约定集资款由董某支付,日后所有权归董某所有。

  2001年,边防大队制作了《不拟出售现有住房情况调查表》,其中贾某的房屋被列为不拟出售现有住房。2002年2月21日,《关于乐清市边防大队现有住房清理出售的请示》中拟定清理和出售的住房共22套,其中贾某并未列入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和对象情况表中。2002年3月26日,董某将该房屋转让给叶某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

  2002年4月8日,《乐清市边防大队干部住房情况公示》载明贾某的房子住房性质承租公房,产权归单位乐清市边防大队。2006年11月,叶某夫妇将该房屋以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肖某。

  边防大队向肖某催收房屋,肖某未腾房,双方发生纠纷,边防大队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屋的权利,而肖某占有该房屋的行为,妨碍了边防大队所有权的行使,故边防大队要求肖某立即腾空房屋,归还原告使用的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边防大队的规定看,该屋并非单纯的个人集资建房性质,边防大队并非只是登记的名义的产权人。1998年,边防大队确定将该房屋的份额分配给贾某所有,但是之后贾某自愿放弃参加房改,因此该房屋产权并未发生变更。肖某主张其已通过层层转让行为获得房屋产权,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肖某虽然从叶某夫妇处购买得该房屋,但是叶某夫妇等人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故肖某并未取得该房产的产权,无权继续占有该房屋。法院遂判决肖肖应腾空该房屋,并归还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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