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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安置房八年未办证 卖家告上法庭盼合同无效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3-01-22 00:00:00   来源:福州晚报   点击: 2778

    阿珍(化名)将自家的拆迁安置房卖给阿华(化名)等人。该房一直没办产权证。8年后,阿珍反悔,以卖房未经丈夫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她的诉请。

  阿珍所住的位于仓山区的公房被拆迁,她独自一人与相关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04年5月,她和阿华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其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卖给对方,房屋总价款为9万多元。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出卖方卖房须经过家庭直系亲属同意,并须在本合同上签名盖手印。”买方随后付清了购房款,并搬入该房居住。但这套房子至今仍未办理权属证书。

  随着时间的推移,阿珍后悔了。她认为:自己当初与阿华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处置对象是拆迁安置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于是,2012年下半年,她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她愿退还对方全部购房款,对方也应交还房屋。

  阿华等人辩称:他们是善意取得对方的财产,该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理财产的共有人自行进行赔偿。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以鼓励交易与诚实信用为原则,尊重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买卖标的虽然为未经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但其直接后果仅是房地产交易部门拒绝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本案中拆迁安置协议为阿珍一人与相关拆迁单位签订,根据公示公信原则,阿华等人与阿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妥。虽然双方当时有“出卖方卖房须经过家庭直系亲属同意,并须在本合同上签名盖手印”的约定,但阿华等人长期住在诉争房内,阿珍的家人如果对此并不知晓有违常理。阿珍家人均未提出异议,且阿华等人已支付相应房价款,为维护交易安全,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据此,仓山区法院驳回了阿珍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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