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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写明能耗指标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2-12-18 00:00:00   来源:大众日报    点击: 2769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称《条例》)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明年3月起,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该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在买卖合同里写明商品房能耗指标等信息。

  “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条例》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做出强制标准,要求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条例》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政府出台节能改造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

  为了方便对民用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

  每年供热季,分户计量的呼声一直居高不下,但实际应用推广的覆盖面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条例》专门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为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条例》规定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筑项目绿地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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